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36号
关于襄城县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湛北乡侯楼村,占地59.31亩,东邻平禹铁路、西邻空地、南邻空地、北邻小路,总投资4500万元,环保投资82万元,购置两套HZS180混凝土搅拌站,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主要原料:水泥、石子、砂子、粉煤灰、外加剂和水等原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产生的运输车、搅拌机等设备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砂石分离机”(单个容积
(三)原料、产品运输过程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项目水泥、粉煤灰筒库库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滤筒式除尘器,确保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限值标准;在砂、石堆场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定期洒水抑尘;外加剂容器存放处应采取“三防”措施,防止出现泄漏等现象;输送带、搅拌站进行全封闭,进仓站建于地下进行半封闭;对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定期对厂区进行洒水,确保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限值标准。项目职工食堂应采用清洁能源做燃料,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标准。项目不得从事沥青熬制。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池沉渣及生产废料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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