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5号
关于许昌红太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50万立方米A1级环保型轻质外墙防火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原金源大道)东侧,占地面积46.12亩,总投资15000万元,环保投资230万元,年产50万立方米A1级环保型轻质外墙防火保温板项目,建设标准化生产车间15000平方米,十条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工艺:原材料-自动配料-联合搅拌-蒸养-脱模-自然养护-自动切割-包装-入库。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水泥输送、计量、投料、搅拌过程采用封闭方式;原料水泥贮存采用料仓,料仓库底、库顶呼吸孔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粉尘经不低于
(三)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粉磨应在全封闭球磨机隔离室内进行。破碎机配套安装集气罩和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收集处理后由
(四)项目蒸汽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原料搅拌用水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进鄢陵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达到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57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082吨以内。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脱模设备、焊接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收集粉尘用于修路,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项目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七)项目存在环境风险的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完善液化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不发生环境风险事故;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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