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96号
关于禹州市勇康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2万吨高级抛光材料、200万克拉金刚石抛光材料及8000箱抛光蜡制品生产线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西产业集聚区,神垕路以北、园区大道以东,用地面积28296.58平方米,总投资13200万元,环保投资88.5万元,建设年产2万吨高级抛光材料、200万克拉金刚石抛光材料及8000箱抛光蜡制品生产线。微粉、金刚石抛光材料工艺:外购半成品原料-整形-分选-检测-成品入库;抛光蜡工艺:配料-搅拌-成型-检测-成品入库。主要装备:整形机、气流分选机、振动筛、检测设备。项目禁止建设燃煤、燃气锅炉。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再进入禹州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0070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006t/a。
(三)项目整形、筛分、风选等工序产生少量粉尘,均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再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整形机、筛分机、风选机等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厂房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磁选金属杂质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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