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99号
关于许昌裕源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1200吨淀粉制品生产销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河街乡半坡铺村,占地约8亩,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建设年产1200吨淀粉制品生产销售项目,工艺技术:淀粉-制浆-制皮-蒸箱-自然风冷却-制冷冷却-切刀制丝-烘干-成品-切段成型-包装。项目已建成,属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活污水、锅炉废水经
(二)项目建设一台4t/h的链条锅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三)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碎粉丝皮、锅炉炉灰、煤渣等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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