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07号
关于许昌市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民营科技园区,租赁许昌市磐石绝缘玻纤配套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不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占地面积60m2,项目总投资2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只进行简单的机械零部件和配件的半成品加工,无表面处理、喷漆工艺。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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