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26号
关于禹州市禹建商砼有限公司
年加工商砼70万立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朱阁镇北郝庄村,东临北郝庄村五组、西临禹浅公路、南临北郝庄村五组、北临北郝庄村五组,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为临时配建项目,在朱阁石河社区建成后应自行拆除,禹州市环保局监督项目拆除工作。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运输车、搅拌机等设备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砂石分离机”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配套建设1个清水池(
(四)原料、产品运输过程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项目水泥、粉煤灰、矿粉采用筒库贮存,库仓配套安装滤筒式除尘器,确保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限值标准;砂、石堆场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定期洒水抑尘;输送带、搅拌站进行全封闭,进仓站建于地下进行半封闭;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定期对厂区进行洒水,确保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限值标准。
(五)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六)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或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骨料运输车应采取适当方式卸料,卸料后应清理干净方可驶离装卸料区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沉淀池沉渣及生产废料集中收集,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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