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46号
关于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
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葛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魏武路以东,彭花公路以南,厂区总体规划面积533.5亩,总投资18900万元,环保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年产10万套汽车零部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现有厂房,添置金加工、焊接、冲压、涂装线、装配等设备,生产工艺:下料-加工-焊接-涂装-组装-检验-入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含重金属废水(表调废液、磷化废液、磷化清洗废水)、含油废水(预脱脂、脱脂废液、脱脂清洗废水)、高有机物废水(电泳废水废液、喷漆废水)和生活污水。含重金属废水采用化学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处理能力为22.5m3/h,确保处理设施出口处总镍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 含油废水采用气浮法处理,采用竖流式加压溶气工艺,处理能力为7.5m3/h;电泳、喷漆等高有机物废水采用化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处理能力为8.5m3/h;上述各类废水混合后经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处理能力为40m3/h,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生活污水经90m3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 项目废水排放量约250t/d,厂区应规范建设一个污水总排放口,设置明显标识,并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预支增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2.8420t/a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797t/a以内。
(三)项目废气主要有喷漆车间废气、喷漆烘干废气、电泳烘干废气、焊接废气和天然气锅炉废气。喷漆车间废气采用水旋洗涤工艺处理,经共用的4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烘干废气采用喷淋洗涤+低温等离子体净化处理,经共用的4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收尘管+滤筒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经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建设2台3t/h的天然气锅炉,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要求。预支增量SO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2870吨/年、1.37吨/年。
(四)项目营运期风机、机加工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废边角废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存,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回收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机油、脱水污泥和磷化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应加强对氧气、油漆、稀释剂和天然气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消防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设计、管理,制定危险物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含油、重金属、有机废水预处理系统分别设置容积为80m3、150m3、20m3的废液贮存池,涂装车间配置消防器材若干和报警系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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