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92号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长葛市老城镇长南公路中段,占地面积181453.247平方米,年加工15万锭棉纱。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多余部分用罐车拉至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城市污水管网环通后,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进入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棉纺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复合圆笼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职工食堂不得原煤散烧,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长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