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12号 关于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12

 

关于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劳动路北段,对现有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纸机烘干部分进行节汽改造及电机系统进行节电改造,属节能技改项目,总投资2810万元,项目实施后每年节约标煤24925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三、项目不涉及造纸产能的调整,不增加污染物产排量;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