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78号
一、同意一家人火锅餐饮项目建设,项目位于解放路与许由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面积80平方米,租用门面平房2间。
二、项目不熬制火锅底料,火锅加热采用电磁炉;餐饮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餐饮废渣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使用燃煤大灶,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市开发区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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