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53号 许昌市怡馨园餐饮有限公司东城店茶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53号

    一、同意许昌市怡馨园餐饮有限公司东城店茶馆建设,项目位于前进路怡景花城南门,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使用面积260平方米,租用六层楼的一、二、三层,一、二层营业,三层员工居住。

    二、项目餐饮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操作间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筒通至顶楼楼顶;餐饮废渣收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使用燃煤大灶,经营过程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东城区建设与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Roma�60�� Hp� font face="仿宋_GB2312" >万块煤矸石烧结砖,主要原料为煤矸石、粉煤灰(供货协议书附后)。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矸石、粉煤灰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粉煤灰存放于封闭式料仓(棚)中,规范原料堆场,堆场周围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二)项目破碎、筛分、压制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采用密闭结构,破碎机配套安装5套集气罩及2套袋式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过滤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焙烧窑废气采用喷淋石灰水的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O2、烟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28 t/a以内。

    (四)项目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五)对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六)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黏土,不得烧制黏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发改部门核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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