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69号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 系列PVC管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69

 

关于许昌龙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

系列PVC管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首山大道北段西侧,占地面积26667.8平方米,总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146万元,年产1.5万吨系列PVC管材,工艺流程:聚氯乙烯树脂(PVC)颗粒-预混加热-降温冷却-加热熔化-成型-定型-牵引、切割-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冷却水采用循环水池冷却,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应满足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标准,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11/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120/年以内。

(三)项目工艺废气主要是聚氯乙烯等加热过程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生产车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加强车间通风;原料混合搅拌产生粉尘采用布袋过滤回收处置;破碎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四)项目挤出机、切割机、混合机、空压机和破碎机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废机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间,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其他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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