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160号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生物 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60

 

关于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生物

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生物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鄢陵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鄢陵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河南汇众肥业有限公司位于鄢陵县陶城乡三岗村,利用原陶城乡棉花加工厂厂址进行建设,占地面积15614.7m2,建设年产15万吨生物有机肥生产线。项目以动物粪便、秸秆、污泥、发酵菌种等为原料,经过原料选配(动物粪便、秸秆等)-干燥筛选、发酵除臭、灭菌-配料混合-造粒-冷却筛选-计量封口-成品入库。项目投资9106万元,环保投资179.8万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目前项目土建工程已完成,属未批先建项目。项目发酵场地及生产车间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有锅炉废水、生活污水。项目新建一座日处理20吨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集水调节池-A/O-二沉池-出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各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后收集于115m3的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东侧500亩试验田灌溉,不外排。锅炉废水用于补充双碱脱硫用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项目所有输水、排水管道及水处理设施均采取防渗措施,杜绝出现地下水污染现象。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均为0t/a

(二)项目发酵车间采取封闭措施,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喷洒频次:堆肥前13天,每天工作24小时,每小时喷洒2次,堆肥后期,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喷洒2次)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同时发酵场周围种植绿化带,进一步降低恶臭气体排放。造粒机、烘干机、冷却机粉尘采用“重力沉降+旋风除尘+洗涤塔”处理,通过15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2t/h的链条炉,锅炉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器+双碱脱硫除尘器除尘,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除尘后的烟气经30高烟囱排放;热风炉采用“重力沉降+旋风除尘”处理,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除尘后废气经30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破碎、搅拌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经15高的排气筒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SO2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在0.2607t/a以内,NOx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在3.4684t/a以内。

(三)项目破碎、搅拌、烘干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煤渣、除尘废渣、废包装袋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送鄢陵县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五)项目应设置100卫生防护距离,距离项目北厂界30、南厂界70、西厂界55、东厂界100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防止出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三年九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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