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07号
关于禹州市金品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6000万块页岩烧结砖异地搬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原位于禹州市苌庄乡苌庄村,现已全部拆除,搬迁至禹州市苌庄乡柏村村,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少量辅助工程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煤矸石、页岩运输车辆应覆盖篷布,煤矸石、页岩原料棚应实行半封闭,堆场周围应布设喷淋、洒水装置。
(三)项目破碎、筛分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负压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原料破碎工段的给料、送料系统均应采用密闭结构。
(四)项目隧道窑、烘干窑废气采用“双碱法”进行脱硫、除尘,废气经过
(五)项目不产生生产性废水;脱硫除尘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厂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置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不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均为0t/a。
(六)项目的生产车间均需封闭,营运期破碎机、搅拌机、挤砖机及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均需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七)项目的废砖坯返回生产工序,脱硫除尘的泥渣综合利用,不排放。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添加粘土,不得烧制粘土砖。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