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65号 关于许昌市绿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亿只食用塑料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65号

 关于许昌市绿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亿

只食用塑料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开放区阳光大道西段,租用许昌市财源孵化基地原有车间生产,不进行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占地2000平方米,投资2800万元,外购食品级聚丙乙烯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1.8亿只食用塑料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深度处理。

  (二)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9)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项目产生的废油墨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其它生产固废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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