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63号
关于河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400万套绿色环保型节能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南角,利用厂区南侧现有厂房,建设年产400万套绿色环保型节能灯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清洗废水、生活污水产生量约4吨/日,经日处理能力为10吨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A/O工艺)处理,再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深度处理,远期排入许昌市屯南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
COD、氨氮预支增量指标分别为0.0510吨/年、0.02吨/年。
(三)项目回流焊、波峰焊设备设置废气收集装置,焊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再通过
(四)项目割管机、空压机、真空泵等产生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灯脚、碎玻璃、不合格配件等回收利用处置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清洗废渣、含荧光粉的废玻璃残次品、废电子元器件、含汞齐废玻璃灯管、废载银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