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155号许昌县晟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脂肪族系列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55

关于许昌县晟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脂肪族系列减水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内,租赁许昌凯特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房,使用面积1300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年产1万吨脂肪族系列减水剂生产线,生产工艺为:消泡剂与增稠剂混合-常温复配釜复配-加入缓凝剂-搅拌-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洗罐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入管网废水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达到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要求。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390吨以内,氨氮年排放量应控制在0.0037吨以内。

(三)项目原料添加过程产生少量粉尘,应采取轻装轻放、加水溶解等减缓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四)项目产生噪声设备应采取安装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编织袋、废包装物等一般固体废物要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和露天堆放,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贮存间,妥善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与许昌凯特化工有限公司共用一座150m3的事故池和消防水池,并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三年九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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