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96号
关于禹州市金叶雨酒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白酒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磨街乡陈庄村,占地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有纯水制备产生的高盐废水、洗瓶废水、设备冲洗水及车间保洁废水,日产生量约2.184吨,建设处理规模为4吨/日的污水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缺氧+好氧生物接触氧化法(A/O)处理工艺,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要求(其中COD、氨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COD≤50mg/L、氨氮≤5mg/L)。项目建设一座
(三)项目泵、过滤机、干燥机、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检验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体积为
(五)项目原料原酒及产品中主要含有酒精,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规定和危险品防治措施,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 湘 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