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3〕181号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 年产10万套机柜产品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81

 

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

年产10万套机柜产品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年产10万套机柜产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以北、朝阳路以东、瑞祥路以南,项目占地面积35000m2,总投资12000元,环保投资约413万元,占用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4座厂房,建设年产10万套机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工艺:下料----喷粉或喷漆-组装-成品检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含重金属废水(酸洗废液、酸洗清洗废水、表调废液、磷化废液、磷化清洗废水)、含油废水(预脱脂、脱脂废液、脱脂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含重金属废水采用化学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处理能力为60m3/d,确保处理设施出口处总镍、总铬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 含油废水采用除油+混凝沉淀+气浮处理,处理能力为80m3/d;上述各类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后经水解酸化+CASS+一体化净水器(混凝反应-斜管沉淀-石英砂过滤)工艺处理,处理能力为200m3/d,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项目废水排放量约141.03 m3/d,厂区应规范建设一个污水总排放口,设置明显标识。预支增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79t/a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54t/a以内。

(三)项目废气主要有喷漆废气、喷漆烘干废气、喷粉粉尘、喷粉固化废气、焊接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采用喷漆-烘干一体室,喷漆废气及喷漆烘干废气采用玻璃丝过滤毡+M型活性炭板吸附工艺处理,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粉尘采用旋风分离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废气由8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固化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上述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建12t/h的天然气锅炉和14台热风炉,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标准要求,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待园区供热管网环通后,拆除锅炉,采用集中供暖。预支增量SO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49/年、2.30/年。

(四)项目营运期风机、机加工、钣金加工设备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边角废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焊渣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回收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油漆、漆渣、废过滤毡、含重金属污泥、酸洗渣、废液压油、磷化渣和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应加强对油漆、稀释剂和天然气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消防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设计、管理,制定危险物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突发事故。含油、重金属预处理系统分别设置容积为40m365m3的废液贮存池,涂装车间配置消防器材若干和报警系统。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三年九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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