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62号
关于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
年产3000km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南侧、灞陵路西侧的河南许昌阳光光电线缆有限公司院内,总投资1.8亿元,环保投资25.4万元,引进世界一流35kv三层共挤悬链式连续硫化生产线及配套局部放电检测设备等,进行35kv及以下轨道交通用电缆研制开发与生产。工艺技术包括拉丝工艺、绞线工艺、三层共挤工艺、绝缘及护套挤制工艺、交联(硫化)工艺、成缆工艺、编制屏蔽工艺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拉丝油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建设一座
(三)项目共挤交联和挤包护套原料加热等工序生产过程产生非甲烷总烃废气,应设置集气罩和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进行安全处置,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后通过不低于
(四)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废原料包装物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日常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送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润滑油渣、废润滑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