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168号
关于禹州市盛世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年生产200万吨矿用新型巷道注浆加固堵水材料、砌块专用添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岗镇方东村,东临龙岗电厂铁路专用线,西临方东村四组地,南临方东村四组居民区和方岗镇供电所,北临方东村二组地,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输车辆应覆盖蓬布或采用罐车运输;水泥、干粉煤灰采用料仓贮存;湿粉煤灰采用原料库风化贮存;其他原料均采用原料库贮存。干粉煤灰输送主要采取管道输送,部分采用罐车等运输。原料堆场和生产区域应每天定期洒水、清扫,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项目原料输送廊道应封闭建设、密闭输送;各类生产作业必须在厂房内进行;料仓呼吸孔产生的粉尘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球磨车间内的球磨机上方配套建设集气罩、袋式除尘器,搅拌机采取密闭措施和出气孔安装滤袋除尘器,粉尘排放浓度均应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中水泥制品生产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和表3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四)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日处理规模3吨的地埋式一体处理设施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预支增量指标中COD排放量控制在0t/a,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t/a。
(五)对球磨机、风机、空气泵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原料包装袋收集后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厂区四周种植高大乔木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