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12号禹州市钧都集团禹龙水泥有限公司 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12

 

关于禹州市钧都集团禹龙水泥有限公司

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钧都集团禹龙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禹州市钧都集团禹龙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古城镇小集郑南路西侧(现禹龙水泥有限公司厂址),总占地面积37866平方米,总投资6200万元,环保投资276万元。现对原批准水泥粉末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拆除原有的四台磨机,新上两台3.5×13米磨机,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保持原有年产100万吨规模不变。工艺技术:购进原料(水泥熟料、炉渣、粉煤灰、煤轩石、石膏等)-除尘-配比混合-磨粉-除尘-化验-入库-包装-成品。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雨污分流。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为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集水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水质要求,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不外排。

2.废气。原料储存采用全封闭式堆棚,并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混料破碎及输送、水泥调配及输送、水泥粉磨、水泥均化、水泥储存、水泥包装等工序应密闭建设,产生的粉尘经袋式收尘器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2013)标准要求。项目设置4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再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点。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除尘器粉尘收集后,作为原辅料使用;沉淀池砂、石、泥沙、污泥定点存放,与生活垃圾一起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润滑油、废油布、废助磨剂桶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不得设置排污口,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入环境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年。

六、项目应加强对除尘系统的日常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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