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27号 关于禹州市方山镇红远采石厂年产20万吨 新型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27

 

关于禹州市方山镇红远采石厂年产20万吨

新型环保石灰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方山镇彭沟村西20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占地面积1350m2,总投资550万元,年开采石灰岩20万吨(采矿证号4110810810006),同时采用新型节能石灰立窑工艺,建设4150m3环保立窑,年产石灰20万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石灰岩开采之前应对表土进行剥离和收集利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也要收集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削坡后因土质疏松可能产生碎落或塌方的坡脚,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应避开暴雨期削土、堆土,修建完善的截(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应在规定的放炮时间段内放炮开采,禁止其它时间放炮开采 。

(二)石灰岩破碎作业采用喷淋降尘和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各扬尘点产生的粉尘,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

(三)项目开采石料仅供石灰生产,不得进行建筑石料生产 。

   (四)项目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服务期满应及时对工业广场和矿山采面进行平整,并覆土绿化,对不稳定的边坡要加筑护坡工程 。

   (五)石灰立窑采用二级水膜除尘和双碱法脱硫,净化后烟气通过26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2(8) 、表4(1)二级标准,SO2排放量控制在6.7t/a以内 。

   (六)石灰立窑出灰口和传送带应进行封闭,上料振动筛上部安装集气罩和滤网;建设封闭式煤棚、灰棚,原煤和石灰不得露天堆放;定时对厂区洒水抑尘;厂界颗粒物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七)除尘脱硫用水循环使用,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厂区降尘或绿化灌溉,项目不得向环境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

  (八)对破碎机、引风机、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 、隔音罩 、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

      (九)水膜除尘系统产生的泥渣应建专用泥渣储存池,泥渣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废石灰粉装袋后出售,不得随意堆弃 。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  

 

                    OO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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