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1号
关于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双系列成品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租用裕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占地18864平方米,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146.5万元,建设年产150万双系列成品鞋生产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原材料购进-复核-截断-缝帮-鞋底制作-沿条制作-成型-硫化-检验包装-成品入库。项目厂区内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冷凝水、蒸汽发生器排水和离子交换器反冲洗水作为清净下水,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污水管道,最终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炼胶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除尘后,由
3.噪声。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基础、厂房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废布料、橡胶废料、废边角料分类收集后外售;残次品经简单修理后作为次品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废活性炭、废胶浆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四、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4.6679吨/年、氨氮0.6354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