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6号
关于禹州市建业琉璃瓦厂年产30万件
琉璃瓦及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鸿畅镇鸿南村 (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项目占地面积8004m2,总投资150万元,年产30万件琉璃瓦及配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煤气发生炉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所有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技改工程采用新型节能推板窑,以煤制气为燃料,使用两段式煤气发生炉,配套建设除尘、除焦设施,炉窑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窑炉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要求,SO2排放总量控制在3.488t/a。原料堆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不得添加粘土;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收集后出售,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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