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8号
关于禹州市巧红石料厂年厂30万吨
石料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浅井乡扒村三组(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占地面积1548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对原有两个石料厂(宏业石料厂、海燕石料厂)进行整合,达到年产30万吨石料的生产规模。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不进行矿山开采,只进行石料加工,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在破碎机、筛分机产尘处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及洒水装置,处理各扬尘点产生的粉尘,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对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建抑尘网,并设置喷淋装置,降低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或用于厂区绿化,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对破碎机、筛分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隔音罩、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袋式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等固废,应集中收集,定期出售给砖厂作为原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项目厂区地面采取硬化措施。
(五)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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