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4号
关于许昌宝鑫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2万辆新型三轮车及三轮车配件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东至规划劳动北路,西至三水路,南至恒达机电项目,北至三维电气项目,占地面积155亩,总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466万元,年产2万辆新型三轮车及三轮车配件生产项目,工艺技术为:原材料(钢材)-冲压-焊接-表面处理-电泳涂装-喷粉-总装。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主要有含重金属废水(表调废液、磷化废液、磷化清洗废水)、含油废水(预脱脂、脱脂废液、脱脂清洗废水)、高有机物废水(电泳废水废液、喷漆废水)、其他废水(酸洗废液、中和废液、酸洗清洗废水、中和清洗废水、酸雾净化排水、反渗透排水)和生活污水。含重金属废水采用调节池+化学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处理能力为
(三)项目废气主要有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粉粉尘、酸洗废气、电泳烘干废气、涂装车间无组织废气。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喷粉粉尘采用移动式收尘管+滤筒式烟尘净化器处理,经
项目建设1台燃气热水炉和2台天然气热风炉,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废气排放浓度应分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预支增量SO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19t/a、0.88t/a。
(四)项目营运期风机、机加工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废包装物、废边角废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应建堆放暂存间统一收集堆存,堆放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运行管理,回收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液压油、脱水污泥和磷化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妥善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运五联单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应加强对氢氧化钠、硫酸和天然气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消防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进行设计、管理,制定危险物品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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