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208号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08

 

关于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水环境承载力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县新城区昌盛路以南、尚集街以北、清潩河以东、滨河路以西区域,占地约77亩,总投资2603.4万元,具体以控规和修建性详规指标为准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土石方阶段降水排水、结构阶段混凝土养护排水及施工机械、车辆冲洗水等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确保不对周围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三)本工程接纳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中一级(A)标准且COD40mg/L的出水,出水水质指标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要求。

(四)项目应加强水质监测和日常管理,根据进水水质、水量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人工湿地稳定达标运行。应在污水处理厂与人工湿地之间应建立事故预警、报警系统,并在冬季低温时采取对应措施,防止出现污染事故。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豫环文[2011]68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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