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72号许昌市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72号

关于许昌市气象局

许昌市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市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位于东城区梧桐路以西、景平路以东、紫薇路以北、311国道以南,占地面积13333m2,总建筑面积5000m2,总投资5763万元。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城市污水管网尚未环通前不得进行试运营。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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