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72号
关于许昌市气象局
许昌市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服务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许昌市气象灾害预警监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项目位于东城区梧桐路以西、景平路以东、紫薇路以北、311国道以南,占地面积13333m2,总建筑面积5000m2,总投资5763万元。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做进一步处理。城市污水管网尚未环通前不得进行试运营。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送至市垃圾处理厂作无害化处理。
四、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