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62号
关于许昌市尹佑元食品有限公司年生产15000吨系列休闲食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鄢陵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投资3200万元,建设年生产15000吨系列休闲食品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小麦粉-搅拌-成型-喷浆-烧烤-理饼-捡饼-包装-成品。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三)生产车间安装通风换气装置,烤箱排放废气、食堂油烟废气均通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油烟通道排放,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食用油应由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