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8号
关于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生物有机专用肥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有机专用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库庄乡关帝庙村,占地面积34亩,总投资3000元,环保投资64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生物专用肥生产项目,工艺技术:粪便(畜禽)收集-加入秸秆、菌剂-发酵-筛分-配比、混合-挤压造粒-通风干燥-成品包装。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均回用于发酵工段,不外排。
2.废气。油作物饼类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3.噪声。对雷蒙磨、筛分机、造粒机、引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中产生的不合格颗粒和除尘器粉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收集后定期交由生产企业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