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48号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生物有机专用肥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8

 

关于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生物有机专用肥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龙兴生物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生物有机专用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库庄乡关帝庙村,占地面积34亩,总投资3000元,环保投资64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生物专用肥生产项目,工艺技术:粪便(畜禽)收集-加入秸秆、菌剂-发酵-筛分-配比、混合-挤压造粒-通风干燥-成品包装。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初期雨水、车辆冲洗水以及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均回用于发酵工段,不外排

2.废气。油作物饼类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褐煤和破碎后的油作物饼类磨粉产生的粉尘,经雷蒙磨自带的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筛分机、搅拌机、通风干燥机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应加强产生无组织废气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并在原料堆场和发酵车间安装喷雾除臭系统,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对雷蒙磨、筛分机、造粒机、引风机等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中产生的不合格颗粒和除尘器粉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收集后定期交由生产企业回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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