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23号许昌县斌赋食品添加剂厂 年产10吨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23

 

关于许昌县斌赋食品添加剂厂

年产10吨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河街乡柏树李村,占地面积1500m2,总投资45万元,环保投资8.4万元,建设年产10吨复配抗氧化剂、复配增稠剂项目。工艺技术:拆外包装袋-称量配料-投料-常温物理搅拌-称量装袋-入库。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在未取得卫生、质监部门许可前不得投入运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主要为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和消毒废水,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暂存池,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年、氨氮0/年。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拆外包装、称量配料、投料及称量装袋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车间通风换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项目应对搅拌机、封口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包装物经收集后定期外售回收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废机油、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五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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