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15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安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汽车夹层玻璃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安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许昌经济开发区创业产业园),租赁许昌继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现有标准化厂房,不进行土建。项目占地面积约2650平方米,投48万元,外购浮法玻璃、PVB胶片、汽车夹层玻璃等原料进行加工生产汽车玻璃。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进行文明施工,减少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生产废水采取循环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排入附近污水管网,稳定运行废水治理设施,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三)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