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37号
一、同意东城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初审意见,同意东城区泰洁干洗店衣物、纺织物干洗、水洗项目建设,项目租赁东城区八一路水木清华一、二层门店房。
二、项目干洗采用GXD全自动石油干洗机一台,水洗废水排入小区污水管网,进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设施。
三、项目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东城区规划建设局与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依法查处。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九年六月四日
筒排�l�����C�mD�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南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东、西、北厂界应达到1类标准,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否则应无条件停产、搬迁。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职工食堂不得原煤散烧,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