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3号许昌县鑫泰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10万个电表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3

 

关于许昌县鑫泰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10万个电表外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河街乡白兔寺村南260米(许昌县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许昌县建设局出具规划意见),租赁现有场院,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总投资180万元,年产10万个电表外壳。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电解工序产生的酸雾,应加强车间内通风,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二)项目生产废水采用沉淀+调节+过滤处理工艺,安装PH自动调节仪,调节PH至中性,生产废水采用间歇式排放收集,不得自动溢流排放,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废水经沉淀池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中的1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废水处理清理的沉淀渣、过滤渣定期收集,出售给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公司应制定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对危险化学药品加强管理,分类单独存放,设立警示标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不得从事电镀、喷漆、喷粉、铸造等工序,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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