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17号
关于许昌永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0台套
ZW□-12户外真空断路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预审意见,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开发区瑞祥路东段(永达集团院内),项目占地面积12499m2,总投资12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2000台套ZW□-12户外真空断路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进许昌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只进行简单的机械零部件和配件的半成品加工(钻床、铣床、剪板),无表面处理、喷漆、电镀等工艺;表面处理、镀锌件外协加工;焊接车间安装通风设施。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产生的废乳化油属危险固废,应用防渗容器盛装,存放于防雨防渗的暂存场所,并设置警示标志,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职工食堂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