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67号
关于河南康贝科制药有限公司
年产小儿热速清糖浆5亿支、银翘解毒颗粒5亿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康贝科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河南康贝科制药有限公司年产小儿热速清糖浆5亿支、银翘解毒颗粒5亿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西产业园,占地面积60亩,总投资9500万元,环保投资442万元。工艺技术:原材料处理、分拣、除杂、清洗、粉碎、提取、煎煮、浓缩、醇沉、收醇、冷藏、配制、灌装、灭菌、灯检、包装。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应雨污分流。项目废水包括洗药废水、浓缩废水、设备清洗水、纯化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生活污水等。除纯化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作为清净下水直接排放外;其它废水均经处理规模为
2.废气。项目废气包括前处理车间挑选及粗碎粉尘;固体制剂车间配料、制粒、整粒工段粉尘及粉碎粉尘和干燥粉尘;提取车间乙醇精馏不凝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等。其中前处理车间挑选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粗碎粉尘由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固体制剂车间粉碎机粉尘及干燥粉尘均经设备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配料、制粒及整粒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收集由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上述粉尘经处理后均由
污水处理站各构筑物采取密闭措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管道收集后由风量为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包括提取工段废药渣、除尘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全部作为一般固废,外售有机肥加工企业用于制肥;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16.0263吨/年、氨氮0.2848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