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68号
关于许昌欧力堡陶瓷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m2
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襄城县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襄城县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附后),占地面积62700m2,总投资8000万元,采用辊道窑烧制,年产内墙砖800万m2、仿古砖400万m2。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釉印花喷雾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底泥作为原料回用到球磨工序,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规模为30m3/d)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厂区绿化、喷洒、原料加湿,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辊道炉使用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煤气作为热源,喷雾干燥塔废气经多管旋风+布袋除尘器处尘,窑炉废气排放浓度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标准及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SO2排放量控制在15.92t/a(总量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扣除);原料场周围建设抑尘网、水喷淋装置,残次品破碎在车间内进行。
(三)对球磨机、风机、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残次碎片、干燥塔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生产固废全部回用于生产,除铁工序产生的铁屑出售给回收公司,所有生产固废不得随意丢弃;职工食堂应燃用清洁能源。
(五)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焦炉煤气柜和煤气加压输送管道、阀门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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