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64号
关于河南泓旭电气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只 电器壳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区,占地20000平方米,投资2000万元,外购阻燃ABS、PC塑料颗粒为主要原材料,年产600万只电器壳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合理安排工期,高噪声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限值。项目建成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恢复植被,做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污水管网环通后,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注塑机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6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四)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 |
||
|
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回收废旧塑料造粒用于生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