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10 号
关于禹州双发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压滤机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片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1.5亩,投资22000万元,年产3000台套压滤机,工艺技术:铸造-冲压-造型-割焊-装配-刷漆-组装-检验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收集贮存,用于周围绿地或农田施肥;待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再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中频炉烟气由收尘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铸造车间清砂工段、砂处理工段粉尘由收尘设施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焊接车间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单独设置密闭刷漆车间,安装抽风系统,有机废气经TS系列漆雾净化装置吸收处理,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不得建设喷漆工艺设施。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值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产生的废润滑油、废切屑液、废活性炭、废油漆及废油漆桶等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合理处置;废边角料、焊渣、金属颗粒物统一收集后,交由废旧物资部门收购,进行资源化利用;废铸造砂、熔化炉炉渣用作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放、排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六)食堂油烟由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