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02号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引风机电机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02号

 

关于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引风机电机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    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火龙镇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引风机附近,项目总投资1432万元,对锅炉四台6300kw引风机电机进行加装变频改造,项目实施后每年可节约用电3024万度,折算节约10584吨标煤。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变频装置和变压器等产噪设备要采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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