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51号许昌市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市粮食物流园铁路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51号

 

关于许昌市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市粮食物流园铁路物流设施建设项目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许昌市粮食物流园铁路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五里岗路以东、屯田路以南、许繁公路以西、瑞昌路以北,总投资8200万元。该项目是许昌市粮食物流园区内六个构成区域中的粮油中转区,粮油中转区建设站台仓7栋,仓容8万吨,建筑面积28920平方米;立筒仓3.4万吨及散粮接收、发放设施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污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建成后必须铺设管网将生活污水引至市政污水管网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再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项目粮食装卸、打包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过专用的粮食通风除尘设备处理粉尘排放浓度要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仓房内的机械设备和仓房通风设备要采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

(六)项目粮食装卸、打包过程产生的粉尘等固体废物采取铺路填沟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送垃圾处理场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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