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56号
关于许昌海纳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m3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长村张乡郭桥村,占地38亩,总投资1670万元,环保投资85万元,建设年产6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工艺技术:水泥-石子-沙子-外加剂-混合搅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未批先建,属于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设备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和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经三级沉淀池(单个容积
(三)项目水泥等筒库库底采用负压吸风收尘装置,与库顶呼吸孔共用一台单机脉冲滤芯除尘器,确保生产过程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原料、产品运输过程应对车辆进行全封闭或遮盖;砂、石堆场应合理布局,采取全封闭建设,安装喷淋装置;输送带、搅拌站进行全封闭,进仓站建于地下进行半封闭;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定期对厂区进行洒水,确保厂界外颗粒物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车辆装卸、物料传输及搅拌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在厂区东厂界设置
(五)项目沉淀池沉渣暂存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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