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132号禹州市鑫鑫农副产品加工厂年加工农副产品 10万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11〕132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禹州市鑫鑫农副产品加工厂年加工农副产品

10万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禹州市鑫鑫农副产品加工厂: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郭连乡大墙村,占地面积2067平方米,投100万元,建设加工车间、材料库、成品仓库和办公用房等,年加工农副产品10万箱。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供厂区绿化及周围农田浇灌;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不得开展粉条等农产品生产业务,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要综合回收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