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3〕263号
关于襄城县萬祥挂车生产有限公司
汽车挂车及自卸车配套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北二环以北、首山大道以西,占地面积53336m2(80亩),总投资12500万元,年生产3500辆半挂车、1500套自卸车配套设备。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本项目的废水主要有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产生量为8.71m3/d,主要包括喷漆废水和等离子切割废水,喷漆废水先经化学氧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规模为10m3/d)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等离子切割废水先经隔油沉淀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预处理后的喷漆废水、等离子切割废水混合经均质调节后进入厂区建设的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絮凝沉淀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2m3/d)进行深度处理,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回用于低温等离子体用水和水旋喷漆室用水,不外排。
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为6336m3/a,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深度处理,最终以一级A出水水质排入柳叶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0.2t/a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016t/a以内。
(三)喷漆废气由水旋喷漆室净化处理,处理后在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一步净化处理,废气最终通过20m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经低温等离子体+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最终通过20m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由滤筒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集中排放;喷砂粉尘采用多级旋风除尘器(净化效率70%)+滤筒除尘器(净化效率99%)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和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焊接烟尘、喷砂粉尘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组织排放二级标准要求。项目烘干的热风炉燃烧天然气,废气中SO2和NOx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污染物SO20.073t/a、NOx0.341t/a。车间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情况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项目需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为项目西厂界80m、北厂界外90m、东厂界外55m范围,南厂界之内,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和焊渣集中收集至固废暂存处,定期外售;喷砂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至固废暂存处,定期送往许昌市垃圾填埋场处置;生产过程中漆渣、废油漆、废油漆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均属于危废,废液压油收集至密闭容器内,同固态危废分区存放至具有防渗功能的密闭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危废暂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日常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均定期送往襄城县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六)项目需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技能培训;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的生产操作规则和完善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涂装区、涂料储存间需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器,需设置1座100m3的事故池,以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 葛湘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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