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23号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23号

 

关于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瑞祥路中段(原许昌安丽织物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5482万元,占地面积19085.7m2,主要进行连续式发条烘干设备、全自动洗发机、自动回潮器等人发色发生产及后处理工段设备的机械化、自动化方向研究及促染剂、硬挺剂、均染剂、各类假发专用护理液、护理胶等染发助剂及假发护理产品的开发和研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是实验室废水、蒸馏水发生器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室废水经中和后进收集池暂存。定期用罐车运至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总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蒸馏水发生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废发丝、实验室废液和生活垃圾。实验室废液属危险废物,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发丝收集后定期出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四)项目不得进行促染剂、硬挺剂、均染剂、各类假发专用护理液、护理胶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和进行机械设备表面处理等生产活动。

(五)对使用的实验化学品等加强管理,确保不发生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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