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84号许昌市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市清潩河综合治理工程(许昌县与长葛市界至新元大道)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84

 

关于许昌市水生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市清潩河综合治理工程(许昌县与长葛市界至新元大道)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本次清潩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为许昌县与长葛市界至新元大道,治理长度5.117km,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河道建筑物工程、桥梁工程、景观工程等5部分,总投资45056.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废水主要包括机械清洗废水和混凝土养护废水,采用间歇式自然沉淀的方式去除易沉砂粒之后,用于施工场区洒水抑尘。本次工程分别在禄马桥南侧、清潩河右侧和永宁街南侧、清潩河左侧设置2个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入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二)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三)施工期要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维持机械设备良好运行工况,降低设备运行噪声;加强道路的养护和车辆的维护保养,降低运输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开启高噪声设备,尽量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时,应限速行驶,并禁止使用喇叭。

(四)施工期产生的建材垃圾可回收部分回收利用,其余无法回用的根据《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弃土渣土按要求清运至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消纳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清运到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理。施工期产生的清淤底泥应采取即清即运的方式,减少对周边居民影响,同时,应做好清淤前的底泥抽样监测和分析,确保清淤底泥安全妥善处置。

(五)项目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并及时做好植被恢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尽量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

六)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按照环评报告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监测任务,并把对清淤底泥的监测及性质鉴定纳入施工期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将作为该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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