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43号
一、同意市经济开发区许繁路(许由路---屯田路)给水工程建设,项目北起许由路,南至屯田路,全长1.47公里。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施工场地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建设经过学校、住宅小区、村庄、机关等敏感保护目标时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建成后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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