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75号
关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昌市许都路清潩河桥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横跨清潩河,连接老城区与新城区,桥梁总跨度为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施工期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施工期桥墩桩基时产生的泥浆水、清洗机械、车辆产生的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油料、化学品物质等施工材料的堆放地点应在河床之外,并采取防止雨水冲刷的措施,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弃于河道,确保不对清潩河水质产生不良影响。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豫环文[2011]68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