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5号
关于禹州市明徨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6000吨生物液体燃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文殊镇杨园村,占地总面积为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产生的地面拖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是储罐进出料时大小呼吸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用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处理非甲烷总烃废气,处理后通过
3.噪声。对风机、各类泵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生产中产生的废石英砂及颗粒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为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4月14日